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賣方存在哪些風險
(1)由于交貨期、交貨數量、規(guī)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yè)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fā)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guī)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guī)定出貨,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2)因軟條款而導致的風險。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guī)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③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通知生效。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曲,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受益人的安全收匯構成極大威脅。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其支付完全操縱在進口商手中,從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損失。
(3)進口商利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誘出口商發(fā)貨,騙取貨物。
(4)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后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guī)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于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蛻艨梢圆唤涖y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的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將不承擔責任。實質上這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為商業(yè)信用。
(5)進口商申請開立不合格信開證,并拒絕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時賣方若貿然發(fā)貨,將造成單證不符或單貨不符的被動局面。
(6)開證行倒閉或無力償付信用證款項。此時,出口商只能憑借買賣合同要求進口商付款,須承擔商業(yè)信用風險。